核准日期及文號 日期:民國 88 年 3 月 24 日 文號:財政部台財保第 882408851 號函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買方」未支付「依約裝運之貨物」的「發票總額」之全部或部份貨款,而於「理賠等待期間」內引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依「理賠與追償」之約定計算應給付總額。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才對本保險契約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