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邦產物團體海外商務旅行綜合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18環產(96)字第330號函備查
96.08.24金管保三字第09602099350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066號函備查
97.10.03(97)邦保商企字第0373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本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保險同時或分別訂之:
一、旅程取消保險
二、旅程阻礙保險
1.旅程縮短保險
2.旅程更改保險
3.探病費用保險
4.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三、旅程延誤保險
四、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五、行李損失保險
六、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1.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
2.遺體運返費用保險
3.子女看護費用保險
七、第三人責任保險
八、海外旅行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依前項各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因同一承保事
故所致之旅程更改損失及旅程延誤損失,被保險人僅得
擇其損失金額較高者請求理賠。
共同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二、被政府機關徵用、沒收、扣押或銷毀。
三、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
四、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活動發生之意外事故:
1.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
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五、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六、精神病、神經系統疾病或嗜睡症。
七、被保險人服役或參加軍事行動。
八、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
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九、被保險人從事交通工具測試、現場製造、營建、海上工
作﹙如職業潛水、鑽油井等﹚、礦業、空中攝影或爆破
工作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十、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十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武裝變亂。
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
染。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率為27%;附加條款之附加費用率為17%。
短期費率表
保費退費係數表
- 要保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的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之)。
-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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