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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旅行與團體意外團體商務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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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5.24(96)產意字第041號函備查(公會版)
96.07.10(96)產意字第066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9.23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07.23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01號令修正

承保對象
指任何參加要保人所安排或組團旅遊,經要保人載明於團員名冊,且與要保人訂定旅遊契約並繳交旅遊費用之個別旅客。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旅遊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定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87.12.10台財保第871886806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率為25%。

短期費率表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

保費退費係數表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商品簡介

 
保單條款
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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