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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保險]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財政部 90.12.25 台財保字第 0900710196 號函核准並依 91.01.07 台財保字第 0900073058 號函自 91 年 04 月 01 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 95 年 4 月 1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37070 號函核准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3 日金管保四字第 09502565260 號函核准

承保範圍
承保範圍如下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 火災
(2) 閃電雷擊
(3) 爆炸
(4) 航空器墜落
(5) 機動車輛碰撞
(6)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謢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下列各項費用,負賠償責任: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 臨時住宿費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

不保事項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2.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3.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4.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5.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6. 冰雹。

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3.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 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7.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4.5%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退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請求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損失清單。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費用,提供損失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財政部90.12.25台財保字第0900710196號函核准並依91.01.07台財保字第0900073058號函自91年04月01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5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7070號函核准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3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565260號函核准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2.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3. 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 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7.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9. 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預定費用率
住宅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44.5%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未滿一個月者 15%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 25%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 35%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45%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55%
五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65%
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 75%
七個月以上未滿八個月者 80%
八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 85%
九個月以上未滿十個月者 90%
十個月以上未滿十一個月者 95%
十一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退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財政部90.12.25台財保字第0900710196號函核准並依91.01.07台財保字第0900073058號函自91年04月01日起實施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5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7070號函核准
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95年12月13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565260號函核准

 
1.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2. 臨時住宿費用之賠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致之承保損失,另行就每一住宅建築 物,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洪水所致之損失。但因地震引起之洪水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預定費用率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5.0%。

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每戶按保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計算,每年保費新台幣1,459元,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列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一個月以下者 19%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6%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4%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2%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49%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56%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64%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71%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78%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86%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3%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退費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所致損失,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符合第五十六條承保損失要件並出具證明,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一、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三、賠款接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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