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1) 地震震動。 |
|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
|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
|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
|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
| 2. |
臨時住宿費用之賠償: |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致之承保損失,另行就每一住宅建築 物,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 1. |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
| 2. |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
| 3. |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 4.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
| 5. |
洪水所致之損失。但因地震引起之洪水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6. |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預定費用率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5.0%。
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每戶按保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計算,每年保費新台幣1,459元,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列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