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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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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傷害險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日期:民國75年9月17日
文號:台財融第7504159號函修訂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020號函備查
   96.08.31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 修正

承保範圍
 
  1. 因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包括球僮在內)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 因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之財物(包括高爾夫球俱樂部及球僮之財物在內)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之衣李及高爾夫球具在球場運動期間內,置存於高爾夫球場所指定建築物內之保管處所,因火災、雷電、閃擊或竊盜所致之毀損與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於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5. 因發生本保險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意外責任,被保險人如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得另行給付之;但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適用於一般性者:
    (1).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軍事訓練或演習,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2). 因核子分裂、或溶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3). 因颱風、地震、冰雹、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或氣象上之災變、爆炸、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2. 適用於承保範圍第一條者: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球僮除外)因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 適用於承保範圍第二條者: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球僮除外)自有或租用或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損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4. 適用於承保範圍第三條及第四條者:對被保險高爾夫球具及衣李,因窳舊或鼠嚙或蟲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特約條款
  1. 一桿進洞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規定之球場舉行比賽或聯誼賽,因「一桿進洞」(Hole in one) 而支付任何費用時,被保險人得提供本公司認為必需之證件,向本公司申請額外償付;但以不超過本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2. 球僮醫藥費條款
    球僮為被保險人服務時,因意外事故受有體傷而支付醫藥費用,被保險人得提供本公司認為必需之證件,向本公司申請額外補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本保險單所報之保險金額為限。
  3. 醫療費用特款
    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而受有體傷時,本公司就其醫療費用負賠 償之責,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預定費用率
32.7%

保費退費係數表
保險期間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計收;超過三個月者,按全年保險費計收。

最低保險費之規定
每一張保險單之最低保險費不得少於新台幣伍佰元正。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於參加高爾夫球運動,因意外事故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賠償請求時,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將有關詳細資料,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被控訴時,應立即將一切有關函件、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立即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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