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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產物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保險

核准日期及文號
日期:95年12月19日
文號:環產(95)字第277號函備查
   96.08.24金管保三字第09602099350號
   96.09.10(96)邦保商企字第066號函備查
   97.03.31(97)邦保商企字第0204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非自願離職,且符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每月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月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按月給付保險金直至下列日期中較早屆至之日止:
一、非自願離職狀態終了之日 。
二、本保險契約所載最高給付期限屆滿之日。
三、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之離職或停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1. 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致。
  2.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
  3.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
  4.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
  5. 於保險契約生效日起六十日內發生非自願離職。但續保者不在此限。
  6. 自願性離職。
  7. 被保險人所從事之工作係屬勞動基準法所指之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或係簽訂一定期限且確知其勞動契約到期日者。
  8. 勞資爭議或停工。
  9. 失能。

預定費用率
年度平均附加費用率為33.7%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不足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應按下列之百分比計收保險費。

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3. 本保險契約之最高給付期限為六個月,本期限屆滿後,本保險契約之理賠責任即告終了,其未滿期保費不予返還。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及失業再認定之相關證明。
三、勞工保險局之失業給付收據。若無法取得收據;須提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再認定證明或其相關文件證明。
四、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被保險人雇主或所屬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被保險人姓名、雇主或所屬機構名稱及離職原因。
前項保險金之申請文件除第一、四款外,均須按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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