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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商品文號
 
  • 91.09.05台財保字第0910751080號函核准
  • 93.04.20 (93)央保商企字第021號函核備
  •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
  •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020號函備查
  • 備查文號:97.01.30(97)邦保精字第0426號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64號函備查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67號函備查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70號函備查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73號函備查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76號函備查
  • 97.03.27(97)邦保商企字第0179號函備查
顧客對象
  • 中華民國國民,職業類別為一至六類
特點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 訂立本契 (附)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 名詞定義
    1. 「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2. 「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3. 「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1.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債權、債務人團體。
    4.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5.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6.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 注意事項

    1. 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含) 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2.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3.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4.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5.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6.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7.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8.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9.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10.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單條款

  •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預定費用率 (附加費用率)
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率為17~28%。

保費退費係數表
要保人依約定終止保險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係數表計算之)。

短期費率表 | 要保書 | 簡易版要保書 | 專案版要保書

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簡介─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大眾運輸工具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火災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夫妻同時身故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地震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電梯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高速公路乘客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海外旅行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國定假日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執行職務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條款簡介─意外傷害醫療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實支實付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日額給付甲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日額給付乙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擇一給付甲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 擇一給付乙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附加條款簡介─其他附加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比例給付型 ) 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友邦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本頁面內容為商品簡介,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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