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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邦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 91.09.05台財保字第0910751080號函核准
  • 93.04.20(93)央保商企字第021號函核備
  •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修正
  • 96.06.29(96)邦保商企字第020號函備查
  • 96.08.31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查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簡介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率為22%。

短期費率表
要保人依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非保險事故所致身故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費退費係數表

附加條款

 
 
  商品簡介  
保單條款
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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